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 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重點整理:
1、 改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存貨(存貨會計處理修訂之最大改變)
淨變現價值﹦(正常情況下之估計售價)﹣(至完工尚需投入之成本及銷售費用)
ex﹕原料之淨變現價值:a、直接出售:原物料售價減除銷售費用。
b、用於生產︰製成品之售價減除銷售費用及原物料加工為製成品
所需投入成本。
2、 禁止採後進先出法計算存貨成本︰
a、 企業不得採用後進先出法衡量存貨成本。
b、 原採用此法企業,應改採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存貨成本,並計算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。
c、 (原因)實務上,企業多採先進先出法管理存貨、LIFO與實務不符。
3、 禁止可替換之存貨項目採用個別認定法︰
a、(原因)避免企業可能視價格變化,隨時替換存貨以減少應認列存貨跌價金額。
b、企業存貨中若有不可替換之項目及依專案計畫生產(或購買)且能區隔之產品或勞務
→須採用個別認定法。
4、 比較存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時不得以全體項目比較:
a、 考量各項存貨均可產生與其他資產大部分獨立之現金流量→個別項目比較。
b、 「分類項目比較」之考量要點:相同生產線、同一地區生產及銷售、實務上無法分離評價、企業所處產業特性、營運模式。
5、 新增勞務存貨相關規定:
a、 勞務存貨須於該勞務尚無確定買家之下方可認列,故此類勞務通常可存在於實體之中。(ex:影片、繪畫及電腦軟體)。
b、 須於買方確定後始能開始提供之勞務、相關支出應於發生時認列費用,不得認列為存貨。(ex:會計師簽證服務、保全服務級美容服務)。
6、 存貨跌價損失及迴轉利益應調整銷貨成本:
(原因):a、避免將存貨衡量損益列為營業外項目,無法完整表達企業之營業績效。
b、使損益表中之營業相關收益及費損能忠實表達企業真實狀況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HOWACP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