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銷貨成本不再一定與銷貨收入相關
2.銷貨成本可能存在未出售存貨的跌價損失
3.毛利地位降低
4.附註內容重要
5.此號公報影響最大產業為,製造費用比率佔非常大者,閒置產能之成本將存在於銷貨成本中。
6.製成品的儲存成本,當作銷貨成本的加項,基於重大性,暫可不用。
7.製成品的運送成本,判斷依據是否可供銷售狀態判定。
8.正常產能,會考慮一段期間內,管理當局期待產能的平均值。
9.正常產能的計算必須包括預期的大修停產或維修。
10.固定製造費用宜按生產設備之正常產能分攤,不宜按實際產能分攤。
正常與實際產能差異不大得按實際產能分攤
正常>實際產能閒置部份認列為銷貨成本
正常<實際產能修改每單位所分攤之金額
若存在一段期間真實產能與正常產能有重大差異,則可考慮修正正常產能。
11.遞延製造費用,資產負債表科目,適用於淡旺季,或產能暫時性差異
12.企業若預期未來中長期供給量將減少,且已認列相關資產之減損,則可據以調整正常產能。需搭配35號公報資產減損。
13.費損包含銷貨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。
14.製成品若無跌價,原料則無須評價。
15.原料跌價且製成品亦跌,則需沖減至淨變現價值。
16.原料沖減方法
若為組合是原料,則有賺有賠則可用
(1)全部認列損失
(2)全部認列利得
(3)依未來訂單,依比率認列損失及利得
17.原物料淨變現價值之決定
(1)供直接出售:原物料售價-銷售費用
(2)用於生產:(i)製成品售價-銷售費用-原物料加工為製成品尚需投入之成本;(ii)重置成本。
18.銷貨成本包括:(1)生產中的非正常損耗(2)未達正常產能的固定製造費用(3)存貨儲存成本(生產過程必須者除外)(4)訂單遭取消後的備料損失(扣除賠償後淨額)(5)存貨跌價回升利益(6)存貨報廢損失。
19.存貨盤點之盈虧宜任列為銷貨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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