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取得股權前淨利之表達方法:
取得股權前淨利非為母公司之投資收益,亦非母公司股東所享有之淨利,其於當年度合併損益表中
表達方法有二:
(1)部分合併法:將取得股權前子公司之收入,費用(淨利)排除,僅就取得股權後子公司之損益予
以合併。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採用此法
(2)全部合併法:合併子公司全年損益表,再將合併總損益歸為母公司股東所享有之合併淨損益,
取得股權前淨利及少數股權淨利。
2.[部分合併法]編製"合併工作底稿"基礎:
(1)以"取得控制能力之日起至年底"之子公司損益表為基礎編製。
(2)以"取得控制能力之日起至年底"之子公司保留盈餘表為基礎編制。

3.取得股權前股利:
(1)全部合併法:子公司期初保留盈餘之減少
(2)部分合併法:無取得"取得股權前股利"

4.部分合併法與全部合併法圖

5.分次取得股權:
(1)分別計算各次取得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
(2)分別於適當期間攤銷或進行價值減損

6.期中出售部分股權:計算
(1)期初至出售日之間己賺得之投資收益
(2)確定該段期間內收到之股利
以決定出售日投資之帳面價值

7.子公司淨利在少數股權與多數股權之分配圖

8.子公司增加發行股份時之會計處理:我國財會準則公報第五號採用方法一
(1)母公司取得新股比例高於原持股比例:導致母公司持股比例提高,其處理方式有二:
1.重新計算股權淨值,不變動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,依新的"成本超過股權淨值數"與原
"成本超過股權淨值數"之差額調整投資帳戶與資本公積。
2.視為母公司新投資處理,亦即將母公司投資成本增加數與股權淨值增加數間之差額,視為
新投資所產生之商譽或負商譽。
(2)母公司取得新股比例低於原持股比例:導致母公司股權淨值降低,其處理方式有二:
1.重新計算股權淨值,不變動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,依新的"成本超過股權淨值數"與原
"成本超過股權淨值數"之差額調整投資帳戶與資本公積。
2.視為母公司出售部分股權之損益,並依該損益調整投資帳戶餘額,使"成本超過股權淨值數"
發生變動。
(3)母公司依原持股比例取得新股:不論新股之發行價格為何,投資之增加數與股權淨值增加數均正
好相等,母公司除依取得成本入帳使投資增加外,資本公積與投資均不須再作任何調整,"成
本超過股權淨值數"亦不發生變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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